对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03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8-06-29字体[ ]
株人社字〔2018〕26号
对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032号建议的
答 复
罗朝阳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我市范围内将克罗恩病纳入城乡医保特殊病种管理目录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克罗恩病已纳入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管理范围
为减轻患有慢性疾病,需长期服药治疗的参保职工个人负担,根据《株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株政发〔1999〕24号)文件精神,我市从 2000年开始实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目前,我市执行的《株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就医及结算管理办法》包含的特殊病种共21个病种,其中,克罗恩病归属于“其它慢性疾病类”,由患者申报后,经医疗保险专家评审,符合特门标准的患者均可享受特殊病种门诊待遇,年定额标准为3300元。例如:参保患者刘某,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一四队职工,从2000年开始因患克罗恩病一直办理了“其它慢性疾病”的特殊病种门诊,长期使用美沙拉嗪、免疫抑制剂及辅助药品进行对症治疗及支持疗法缓解症状。
二、《株洲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管理实施细则》即将出台
根据《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管理暂行办法》(湘人社发〔2017〕9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市拟定了《株洲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管理实施细则》,目前此实施细则已进入审定程序,即将出台。实施细则中已将克罗恩病纳入城乡居民特殊病种门诊管理范围,年定额标准为2400元。
衷心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险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承办责任人:陈志鸿
承 办 人:宋明波
联 系 电 话:28681680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