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12-11-16字体[ ]
一、总则
(一)制定目的
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为了正确区分不同性质的矛盾,对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做到发现及时、控制有力、处置得当,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全稳定,制定本预案。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适用范围
凡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引发的停工、罢工、游行、静坐、集体上访等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及应急响应工作,均适用本预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范围:因以下原因而引起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突发过激行为,造成上路拦阻汽车(火车)、停工、罢工、聚集、上访、游行、静坐、冲击政府机关等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和活动。
(1)企业改制改组、拆迁、关闭、破产过程中,因职工安置、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待遇问题引发的事件;
(2)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对象因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征缴问题引发的事件;
(3)下岗失业人员因再就业政策未落实等原因引发的事件;
(4)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引发的事件;
(5)因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职工工伤事故得不到医疗和经济补偿引发的事件;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的职业培训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因教学业务引发的事件;
(7)因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上岗培训、解困等原因引发的事件;
(8)因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方面引发的事件;
(9)其它侵犯劳动者劳动保障合法权益行为引发的事件;
(10)省、市人民政府及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处置的其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把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要充分考虑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从源头上防范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
2、分级负责、快速反应。按照县市区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不同地域、不同层次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严格按照属地和相应的级别管辖。建立群体性突发事件联动协调制度,统一调度,事前做到信息反应灵敏,事中做到依法、及时、稳妥,事后做到跟踪督办落实。
3、依法行政、大局出发。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过程中,要坚持整体性原则,从大局出发、大处着眼,最大可能地保持各个部门之间的系统联动、统一协调。
4、信息公开、民众监督。除某些信息公开会影响工作开展的特殊情况外,群体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过程、结果,都应该公开。同时,加强民众监督,将权力的行使置于阳光之下,完善信息公开制度,防止不利言论的产生或泛滥。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为提高对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警、预防及应急效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维稳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局班子成员、劳动保障监察支队队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为成员,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信访维稳科),作为日常具体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分管维稳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局办公室主任、局信访维稳科科长、劳动保障监察支队队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局人事教育科科长、法规科科长担任,成员由局机关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具体协调处理各类群体性突发事件。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分为六条线,每条线的负责人由相应部门的分管局领导担任。在具体处置过程中,各线的局机关行政科室或二级机构综合科负责牵头开展工作,相应的科室、部门必须齐心合力,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职责之内对群体性突发事件进行处置。
1、重点应急线。重点应急线由局办公室(信访维稳科)、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劳动关系科、法规科(行政审批科)组成。重点应急线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各地、各部门及成员单位,牵头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各成员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2、就业服务线。就业服务线由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劳动就业管理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劳务输出派遣服务中心组成,各成员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3、职业培训线。职业培训线由人力资源管理与职业能力建设科、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创业指导中心组成,各成员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4、社会保险线。社会保险线由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科、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工伤保险处、失业保险管理中心组成,各成员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5、人事管理线。人事管理线由军官转业安置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工资福利科、公务员管理办公室(株洲市公务员局)、外国专家管理办公室、人才服务中心、干部考试培训中心组成,各成员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6、后勤保障线。后勤保障线由局办公室、纪检监察室、人事教育科、计划财务科、统计信息中心、行政后勤服务中心组成,各成员单位负责在职责范围内为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提供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保障应急预案的高效运行。
三、预防预警机制
(一)预防工作
1、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针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措施,对可能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加大情报信息的分析力度和深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经常广泛收集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及时给予解答或解决。
3、要加强与市维稳办、信访、工会、企联、法制机构等相关部门和组织的联系,充分发挥其整体功能和作用,认真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为群众提供相关咨询和必要的法律帮助,消除不稳定因素。
(二)预警行动
1、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按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演练,不断磨合、协调运行机制,随时处于待命状态。
2、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照预案的要求,落实责任制度,保证应急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分级标准
根据事件的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发展蔓延的趋势及拟采取的措施等由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等级,即特别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i级)、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ⅱ级)、较大群体性突发事件(ⅲ级)、一般群体性突发事件(iv级)。
五、应急响应
(一)响应程序
1、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接报,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先期第一时间进入第一现场维护稳定工作,了解事发具体原因后,立即反馈应急办公室,由办公室安排相应分线部门或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办进行处理。
2、事件发生后,发生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本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先期处置,同时要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立即上报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省、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协助并指导当地政府指挥处置工作。
(二)信息报告
1、报告原则
(1)快速:最先发生或接到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第一时间内报告,不得延报。
(2)准确:信息内容要尽可能准确,不得主观臆断、不得漏报、瞒报、谎报。
(3)续报:初期因为时限要求,报告内容可以相应简化,但是后续报告中要逐步完善。
2、报告形式
根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可采取电话报告、传真报告、电报报告、文字报告等报告形式。
3、报告内容
(1)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破坏程度以及伤亡等情况。
(2)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的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评估。
(3)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的企业和当地有关部门已做工作和采取的措施。
(4)群体性突发事件发展状态、处置过程和结果。
(5)公众及媒体等各方面的反映。
(6)需要报送的其他事项。
4、保密要求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制度,遵守保密工作纪律,确保信息安全和畅通。
5、时限要求
(1)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i级),事发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接报后30分钟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在接报后30分钟内报市应急委员会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发生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ⅱ级),事发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接报后1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在接报后1小时内报告市应急委员会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3)发生较大群体性突发事件(ⅲ级),事发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接报后90分钟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在接报后90分钟内报告市应急委员会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4)发生一般群体性突发事件(iv级),事发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接报后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在接报后2小时内报告市应急委员会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5)对正在处理的重大事件情况,事发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随时向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对于市委、市政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领导同志批示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和对社会经济秩序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了解情况后2小时内向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维稳办报告。
(三)情况通报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有关部门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情况后,要立即通报事件发生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2、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i级),事发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接报后立即(最迟不超过1小时)向同级政府、公安部门、消防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部门、交通部门、信访、工会或企业家协会、新闻媒体等相关组织通报有关情况。
3、发生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ⅱ级),事发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接报后立即(最迟不超过90分钟)向同级政府、公安部门、消防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部门、交通部门、信访、工会或企业家协会、新闻媒体等相关组织通报有关情况。
4、发生较大群体性突发事件(ⅲ级),事发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接报后立即(最迟不超过2小时)向同级政府、公安部门、消防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部门、交通部门、信访、工会或企业家协会、新闻媒体等相关组织通报有关情况。
5、发生一般群体性突发事件(iv级),事发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接报后立即(最迟不超过150分钟)向同级政府、公安部门、消防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部门、交通部门、信访、工会或企业家协会、新闻媒体等相关组织通报有关情况。
6、涉及敏感外事问题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事发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接报后1小时内向市外事部门、同级公安部门、消防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会或企业家协会、新闻媒体等相关组织通报有关情况。
(四)处置措施
1、稳定情绪,控制事态。
要关注现场参与事件群众的身体状况,照顾好老、病、残、孕人员,稳定群众的情绪,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同时,通过说服教育,团结大多数群众,孤立极少数闹事者,控制事态发展。
2、研究措施,提出意见。
负责具体处置工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与群众代表对话,在认真听取群众诉求,充分掌握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后,要与同级企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消防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部门、交通部门、信访、工会或企业家协会、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和组织积极配合,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必须到现场调查处理的,由负责具体处置工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带队或派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带队赴现场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分级分类,具体处置。
(1)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办及有关科室、单位的工作人员和有关领导迅速进入事发现场,按照职责分工投入处置工作,同时把处置情况上报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处置过程中应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快速与市维稳办、应急办、公安部门、消防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部门、交通部门、信访、工会或企业家协会、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和组织取得联系,充分发挥这些部门和组织的职责和作用,协调一致做好处置工作。
(3)按群体性突发事件产生的原因处置
a、因企业没有执行相关政策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负责具体处置工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责成企业领导向职工解释原因,如属企业有条件执行而没有执行的,要及时向群众承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督促企业执行国家政策;如属企业暂时没有条件执行,要向群众承诺会尽快向有关部门反映,提出解决措施。
b、因职工对法律、国家政策误解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负责具体处置工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采取向群众免费发放政策宣传资料等方式,向群众认真宣传有关法律政策,引导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政策。
c、因对有关政策有意见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负责具体处置工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向群众说明情况,深入细致地开展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如确属政策原因,要在稳定群众情绪,努力平息事件的前提下,及时向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并提出政策调整的建议。
(4)按群体性突发事件表现的行为处置
a、对在企业内部聚集的
负责具体处置工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研究处置办法,责成企业落实有关政策,限期解决问题,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事态扩大。
b、对到地方党委政府上访聚集的
负责具体处置工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公安部门严格控制和监视事态的发展,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处置方法,力争使矛盾逐步得到缓解,事件尽快得到平息。
c、对堵塞公路铁路或强占要害部门的
负责具体处置工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迅速与有关部门沟通,启动《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措施》、《铁路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预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现场处理的应立即处理,对原因不详,需要一定时间进行调查处理的,要耐心细致地向群众解释,限期答复上访群众。要配合公安部门严格控制和监视事态的发展,防止社会闲杂人员和别有用心、蓄意破坏的极个别人利用事件危及公共安全。孤立极少数闹事者,促使事件尽快得到平息。
d、对已经出现群体性暴力行为的
负责具体处置工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要立即赶到现场,配合有关部门阻止过激行为,控制事态的蔓延和扩大。尽快了解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现场处理的应立即处理;对原因不详,需要一定时间进行调查处理的,要向群众解释,限期答复上访群众。要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把握好时机,团结大多数群众,孤立极少数闹事者。要配合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策划、组织、煽动群体性闹事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动员群众尽快解散离开现场,促使事件尽快得到平息。
e、对群体性进京赴长上访的
无论是准备进京赴长上访还是在进京赴长途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报告后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对群众进行劝阻,了解上访原因,尽快拿出答复意见,化解矛盾,平息事件。根据处理意见,进行答复处理。
4、及时督办,快速落实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群体性突发事件平息后,对现场解决不了的问题,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要尽快研究提出凯发首页的解决方案,督促有关方面加以落实。
(2)对要求合理、应予解决但因条件不具备,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向群众讲清道理,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力求得到群众的理解。
(3)对不符合政策的无理要求,要耐心说服教育,引导群众依法按正常渠道反映意见和要求。
(4)遵照市委、市政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领导同志的批示,及时掌握并报告群体性突发事件个案的事态发展情况。对于应当解决的问题,由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督促事件发生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尽快研究处理措施和意见,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五)工作要求
1、要从“群众利益无小事”的高度,树立“以人为本”、“人性化管理”工作理念,应急处置工作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服从统一调度,在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过程中,做到细心、耐心、热心、公心。
2、应急处置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报告制度的要求,按规定时限进行上报和通报,做到及时、客观、真实。
3、认真妥善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是关系到全局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涉及的职能科室和业务经办机构要协同配合,团结一致,不能互相搪塞、推诿,更不能置之不理,任由事态发展。
4、局属各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制订相应工作制度,强化“窗口”服务功能,提高工作人员服务意识,积极树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良好形象。
5、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积极预防,力争将矛盾消化于萌芽状态和初发阶段。
六、善后处置
(一)恢复秩序
群体性突发事件结束后,事件发生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指导企事业单位恢复生产和工作秩序,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加强和完善企事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工作,预防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再次发生。
(二)处置报告
群体性突发事件结束后,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巩固成果,防止事件反弹。事件发生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向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情况报告,经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报告内容包括: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单位的基本情况、导致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处理经过、处理结果、政治影响评估等。
(三)信息发布
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发布。
(四)评估总结
群体性突发事件结束后,负责具体处置工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相关人员对群体性突发事件进行调查,评估事件后果,总结经验教训。根据事件暴露出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采取一定措施,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调整组织结构,使之更科学、更规范。
(五)重塑形象
群体性突发事件结束后,负责具体处置工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相关人员对群体性突发事件中影响部门形象的因素进行分析、整改,尽量消除不良影响和负面传言,在民众心中重新塑造正面形象。
(六)落实奖惩
要依法追究群体性突发事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不贯彻执行中央和省里关于维护稳定和预防、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有关规定,侵害群众利益,做出错误决策或失职、渎职等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处置过程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
七、附则
(一)制定和解释
本预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并负责解释。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县市区的实际,制定有关具体实施措施和办法。
(二)发布与实施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