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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管理规定及措施

发布日期:2012-11-14字体[ ]

 

     

  为贯彻执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方案,特规定如下消防管理规定及措施。

  一、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消防安全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管理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消防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消防工作由各级部门实施监督。
   第四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实行防火责任制度。单位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负责,并应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单位的专职防火人员,应经过消防业务培训,有记录。
   第五条 公民应负责其所在岗位和住宅的防火安全,并有权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 对引进或采用有火灾危险性的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必须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并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七条 举办大型凯发app下载的人才招聘会、领会等活动,主办单位应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并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同意。
   第八条 消防监督机构在组织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不安全因素,应作好记录,并提出整改意见。属于重大火险隐患,确需责令立即整改,整改后及时进行复查验收。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不得损毁和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准埋压和圈占消火栓,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条 各单位对消防监督机构下达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必须在限期内整改。消防监督机构的整改通知应同时抄送整改单位的主管部门,其主管部门应负责协助和督促。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火灾,都有义务迅速报警,有关单位和消防队必须按照《消防条例》规定的职责,及时组织扑救,不得延误。

  第十二条 对违反消防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消防条例》、《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消防安全措施:

  (一)加强安全消防教育、培训制度

  1、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本单位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措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施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3、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如果发现本单位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

  4、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火灾事故报警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报警。

  (四)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制度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用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五)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检查,并将隐患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应落实防范设施,确保防范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却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凯发首页的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六)用电安全管理机构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指定符合本单位时间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组织人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置,明确分工。

  4、应按指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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